西安一高校毕业生叶某经校方推荐与某开关厂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企业决定在试用期内对新招用员工进行培训,但是三个月试用期还未结束,叶某提出自己已考上公务员,要求企业与其解除协议,取回相关档案资料。企业认为自己在培训期间投入大量费用,叶某如离开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叶某却以无能力为由拒绝赔付。后经有关部门协调,以叶某支付2000元培训费用了事。经历这件事,该开关厂在培训员工方面认识到了风险的存在。
时下因员工跳槽引起的培训争议时有发生。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注意在培训员工过程中规避风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相关业内人士,他们提请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首先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虽然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但由于试用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加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性格兴趣等还不了解,如果为使新招员工一步到位熟练上岗而急于送其出去培训或内部培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要加强培训费用的管理。在员工培训计划中不要投入过多培训费用。像上述案例中叶某由于赔偿不起相关培训费用,必然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培训结束后,让员工本人在培训费用上签名确认,以备不时之需,这也是规避培训风险的手段之一。
再者是企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的同时,勿忘约定缩短服务期限的赔偿方式,如果员工在未到约定期限时跳槽或因其他理由辞职,事先约定的赔偿方式就会成为发生争议时的有力约束,从而利于企业减少损失。相关专家还建议,考虑到人才流动加速等原因,企业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不要太长,以2至3年为宜。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