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曾多次报道的李春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近日已由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进行了再审。目前,李春泉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李春泉是第九冶金建筑公司下岗工人。1999年3月,他受包工头王远雇佣,在为西安金色年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歌舞厅制作仿真树时,不慎自高空摔落,造成重伤。1999年12月17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王远赔付李春泉医疗费7842.20元,伤残补助34620元以及误工费3414元。判决认定金色年华娱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被执行人王远一无资产,二无固定住所,无力赔付,所以判决生效后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2000年6月8日,李春泉向新城区法院申请再审,并一再要求法院认定金色年华娱乐公司对自己的伤残负连带赔偿责任。11月20日,新城区法院作出(2000)新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然而,法院先后发了三次传票,分别定于今年2月8日、5月11日、6月7日开庭,可金色年华娱乐公司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与王远本人均未到庭。6月7日,法庭只得对此案缺席审理。在法庭上,李春泉坚持认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中“先由包工负责人承担,若其无力承担,由发包方承担”的说明,应认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金色年华娱乐公司对自己的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岗工人李春泉摔成重伤至今已两年多了,两年多来他四处奔波,历尽坎坷。如今他期盼法庭能作出公正而可行的判决,早日了结此案,以结束日见窘迫的生活困境。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