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在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3年过渡期内,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可以内部退养并由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北京新近为大龄下岗职工出台的保护性政策。
据了解,北京市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从今年起不再进入就业服务中心,各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在明年年底全部撤销,下岗职工都将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为了保证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北京新近出台的《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意见》还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职工个人将档案存放至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中心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据悉,《意见》还明确要求企业要给予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并解决好有关债务问题。一次性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偿还债务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闲置设备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或者采取与职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冲减职工租住或购买本企业住房的房租或购房款等办法给以解决。对于停产、半停产且扭亏无望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