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是1952年参加工作的,1962年精减职工时退职回家务农。从1983年开始至今每月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费、副食补贴、医疗费共计24元,后来多次调资中均未增加生活费。请问,国家在调资中对像我父亲这一批退职职工有无增加生活费的政策?
商洛 魏毅
魏毅同志:
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榆林的肖冬、宝鸡的韩严清等几位同志都来信询问,还有一些不知姓名的同志也打电话咨询,现一并答复如下:关于六十年代被精减回乡的城镇职工的生活费问题,省劳动人事厅、民政厅陕劳人险发〔1989〕268号《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要求增加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已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现行的补助费标准不宜再提高”。1989年以后,省上未出台过任何有关提高六十年代被精减职工生活费的政策。对于个别人员的特殊生活困难问题,268号文件指出:“对于个别人员,如遇天灾人祸,生活出现很大困难时,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临时救济政策规定酌情处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