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省级驻西安市以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从7月1日起,上述单位职工住院费由省上拨付一定的周转资金来解决。
据了解,我省驻西安市以外财政金额拨款单位的职工(异地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等治疗费的结算标准,统一按照当地的医保政策和有关办法执行;转入西安市住院的,按照陕劳发[2000]274号文件和陕劳社发[2000]25号文件执行。需要转诊(院)的,一律执行当地的有关审批制度。
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异地参保人员的医保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对其在上一季度所发生的医保费用须报省社保局结算。省社保局然后根据各地市异地参保人员的人数,结合各地市上年度参保职工的住院率,拨付一定的周转资金。
此规定从7月1日起实行。凡在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单位解决。同时,《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职工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暂停执行。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