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海燕被厂里除名了,但厂里却未走必要的程序,她也未见必须交到她手里的除名通知——如此,厂里的除名决定也就不具备了行政效力。
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决定,应履行哪些程序?如何送达本人?西安长乐毛纺织厂女工成海燕就因所谓除名中的这些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最近她顶着炎炎烈日多处奔走讨要说法。
成海燕原是西安长乐毛纺织厂织布车间工人。1996年休完产假后,她按时回厂上班。但厂领导说没有岗位安排,让她继续回家休假。当时厂领导也未说让她什么时间回厂上班,之后,她又多次回厂要求安排工作,但还是无岗可上。
据成海燕讲,去年她听人说厂方在报纸上登通知,让未在岗的人员回厂办理下岗手续。她回厂办理下岗手续时,却被告知,她早被按自动离厂除名处理,已不是厂里职工,办不成下岗手续。成海燕感到很气愤,从来没有人通知过她被除名,况且自己也没有无故不上班,而是一直在等厂里给安排工作岗位,怎能算自动离厂?
那么成海燕反映的究竟是否属实?日前,记者与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到长乐毛纺织厂了解到,该厂1999年初停产,停产之前生产就不正常,欠发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费,养老保险费拖欠。去年厂里更换了新的领导班子,经市政府批准从10月给职工办理下岗。新领导班子决定,以前被处理过的工人坚决不给办下岗,而成海燕早在1998年就被按自动离厂除名,因此她不符合条件。
记者在该厂看到当时的处理通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成海燕按自动离厂除名,限期回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到合同自行解除。据厂方说,当时将通知送给成海燕本人,她拒绝签字。而成海燕则予以否认,说她从来就没见到这个通知,去年回厂办下岗时才知道被除名,到现在她也没收到除名决定。
市总工会信访办的赵延祥提出,对职工除名之前应先进行批评教育,除名决定要送达给本人,让受处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厂方表示愿意与成海燕继续协商。
企业除名职工,应履行哪些程序?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由此可见,企业除名职工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也是无效的。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