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正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下列人员可以生育二胎。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十年不育,或者婚后五年且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4.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
5.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2.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3.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4.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适用前款规定:
1.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居民的;
2.夫妻双方居住地在城市和建制镇,并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或来源的。
《条例》同时规定,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