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可获得经济补偿

2023年10月16日

女工杨萍是某纺织厂工人,1993年与企业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2000年6月,杨萍因患肝炎住院治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档车工作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被纺织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该厂认为企业已为杨萍交纳了失业保险金,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因而不予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杨萍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纺织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今年5月18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24元,医疗补助费2268元,重病医疗补助费1134元。

点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此案中,纺织厂与杨萍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一)项,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纺织厂解除职工杨萍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法的。至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经济补偿是两种不同的待遇。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能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依据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同时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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