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化工厂因厂长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职工工资难以保障,全厂上下意见很大。去年年底,在厂职工大会结束后,职工代表魏某将列举厂长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材料,分别送往各车间、科室的领导和职工代表,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厂长,随后有72名职工和职工代表签名。
此事被发觉后,厂方认为魏某是在散发小字报,故意制造混乱,遂找魏某谈,让其承认错误,并向全厂职工作深刻检查。魏某认为自己是正当行使民主权利,不予承认错误。于是厂方召开了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魏某予以辞退,并于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对魏某予以辞退的决定》。
今年1月12日,魏某将厂方诉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调解不成,遂裁决撤销被诉人《关于对魏某予以辞退的决定》。被诉人补发申诉人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份基本工资980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打击报复、非法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焦点是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辞退的条件。辞退是用人单位采取行政手段强行辞去职工职务,令其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企业辞退职工的条件是职工有违纪事实,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魏某的行为是对企业负责的表现,是依法正常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其行为并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所列的违纪范围,因此厂方对魏某作出辞退处理显然依据不当。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