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公望
报载,去年江苏省泗洪县15名科级干部主动辞去各自的领导职务,成为该县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以来的第一批“自动下台”干部。据报道,15名引咎辞职的干部,“仍保留原级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新岗位都是‘非实职性和非领导性’的职务”。
读罢此消息,令人不解的是“保留原级别”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拿跟原来一样多的职务津贴,意味着享受跟原来一样的福利待遇。如若如此,那么“引咎辞职”的意义何在?
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该地“引咎辞职”的“咎”所含的内容共八条,其中第四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五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干部群众反响强烈的”。对照法律,如此的领导干部不是“引咎辞职”的问题,而是受法律制裁的问题。
就以该县15名引咎辞职者来说吧,他们中间就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那么,他们谋取了多少私利?够不够绳之以法?适不适用于党纪政纪处分?而只让这类人“引咎辞职”了事,使人有理由怀疑引咎辞职其实是官员违法犯罪的“避风港”或“保护伞”。
引咎辞职固然是领导干部管理的一种新尝试、新举措,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但由于党内腐败风气的影响,干部管理部门纪律松懈、督查不严,使引咎辞职沦为某些不称职领导干部一种“软着陆”的方式,甚至使少数人钻引咎辞职的空子,用歪曲了的辞职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实在是一种值得警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