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原是一国有企业的职工,1984年参加工作,1998年7月因和车间主任有矛盾赌气20天未去上班,被企业以旷工为由除名。没过几个月,我又在一股份制企业上班,并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最近,我所在的企业给职工搞集资建房,计分排队时企业将我以前的工龄不予计算,从我到现在企业上班的第一个月算起,我认为这样算不合理,但又拿不出法律政策依据,我想请教于你,企业这样给我计算工龄对不对?有何政策规定?请您予以解答。 汉中 党辉
党辉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你所在的企业给你计算工龄的办法不对,工龄计算的短将影响你集资建房的打分,正确的计算办法应该是将你1984年至1998年这一段工龄与后参加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劳动部劳办发[1994]376号《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