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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生活锅炉厂状告新城区劳动局败诉

法院认定门卫李自强工伤待遇有效

2023年10月16日

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西安生活锅炉厂门卫李自强被盗窃歹徒打伤而要求工伤待遇一案,目前有了新的进展。西安生活锅炉厂对西安市新城区劳动局作出的李自强按工伤对待的决定提出诉讼。7月9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西安生活锅炉厂败诉,西安市新城区劳动局对李自强作出的按工伤对待的认定有效。

据了解,李自强被打伤之后,便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机关委托新城区劳动局协助工伤鉴定。区劳动局根据有关证明和材料,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了(2000)003号李自强按工伤对待的决定,并将认定结论送达该厂。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又于2000年11月20日以新劳字(2000)64号文件“关于李自强是否定性为工伤的请示”,向西安市劳动局报请审批。2001年1月9日,市劳动局正式行文批复,同意李自强享受工伤待遇。锅炉厂不服,又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1年4月3日以陕劳社复决字(2001)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劳动局作出的李自强因工负伤的认定。

西安生活锅炉厂以李自强没有维护本企业利益,而是维护外单位的利益遭犯罪分子蓄意谋害等理由,认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新城区劳动局作出的(2000)003号对李自强按工伤对待的行政行为,请求依法认定李自强为非工伤。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自强作为生活锅炉厂门卫,在值夜班期间,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被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其行为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新城区劳动局根据李自强受伤的事实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李自强按工伤对待。其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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