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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3年10月16日

(2001年6月8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议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下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规定,凡在我省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由省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三、下列人员不能加入工会

1.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的;

2.劳动教养期间的;

3.开除厂籍留用察看期间的;

4.外商独资、投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代理人;

5.私营企业主。

四、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五、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六、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七、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即乡镇、街道,村或社区,下同)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八、会员失业后,或会员带工资上学、离职学习期间,或会员在服兵役期间,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或用人单位督促本人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九、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十、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十一、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十二、会员在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三、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或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四、凡是被依法判刑,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的均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五、已加入工会但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缓刑期限内或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在缓刑考验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经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批准,可恢复会籍。停止会籍期间,不交纳会费,停止在工会的活动。已加入工会但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可不处理会籍。

十六、曾被开除会籍、退会或自动退会的人员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允许重新申请加入工会。

十七、企业破产、单位撤销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应视具体情况对会员的会籍作出处理后,统一将本单位的会籍管理档案资料移交上一级主管工会保管备案。

十八、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和会员登记制度,按工会小组(会员人数少的单位按基层工会)分别登记造册,内容包括: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籍贯、民族、入会日期、会员证编号、备注。会员情况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调入本单位工作的会员,要及时进行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死亡,以及调离本单位而转出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注销。保留会籍的应注明原因和时间。在建立会员登记册的同时,应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及时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要及时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九、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它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对组织、会员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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