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企业的除名处理,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原西安灯泡厂)被除名的职工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申诉,却被拒之门外,因为企业没有发给他们书面除名通知,仲裁部门无法受理。这些被除名的职工左右为难,企业不承认他们是厂里的人,劳动仲裁没法受理,他们连申诉的权利都没有,真不知这权益该咋维护。
据这些职工反映,他们大约是在1994年前后被除名,当时也没有接到书面通知,只是听别的职工说厂里张榜除名了好几百人,其中就有他们。因为企业生产不太正常,到最后又停产了,发不出工资,他们对除名的事也没在意。直到去年,他们在街上看见劳动部门宣传《劳动法》,经咨询才知道,对除名处理不服的还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权利。但劳动仲裁部门却告诉他们,只有拿到了企业除名书面通知,才能作为受理的依据,否则就无法受理。职工返回厂里索要书面通知,厂方却坚持不给,致使他们申诉无门。
日前,记者就此事到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进行了采访。该公司人事处的芦女士告诉记者,除名这些人是有依据的,当时厂里生产还正常,他们自动不来上班了,长期旷工早已超过15天,厂里根据车间上报的情况,采取了比较宽大的处理,张榜让他们限期回厂办理调离手续。1996年厂里停产放假,1998年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这些被除名的人以前都没来找过,现在看到进“中心”的职工可以领到下岗生活费,又来找厂里。
记者在该公司看到,1993年和1994年两次下发的文件中约有100余人被除名。记者问,是否将书面通知送达职工本人?芦女士称,这就不清楚,当时经手的劳资科长已经退休,她是以后才来的。但是从1997年以后,除名职工都是按程序办的,把通知送达至职工本人。
这些拿不到除名书面通知的职工,如今落到了状告无门的地步,他们认为,既然厂方认为除名是正确,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发给书面通知,这是不是有意刁难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拿不到除名书面通知这权益就没维护了吗?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