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是其父母所在单位咸阳一家商场的委培生,1999年毕业时,因商场筹建燃气用具商场遇阻,孙建的父亲应商场的要求,出面协调解决问题,其父遂提出安排儿子工作,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在办理接收手续时没有被商场主管部门批准,在征得孙建父亲同意的前提下,商场采取表面“寄存就业指标,实质接收安排工作”的方法,与孙的父亲签订了“寄存就业指标协议书”,并以此“协议书”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同意接收安排工作的手续。孙建所在学校和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此情况变更了孙的分配去向。商场为孙办理了接收安排工作等手续。
去年10月,该商场更换了新的法人代表,以孙建属“寄存挂靠”为由,减发工资福利待遇,拒不按照同工种同类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执行。孙建与商场多次交涉无果,于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申诉人的父亲与被诉人签订的“寄存就业指标协议”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属无效协议。被诉人作为劳动用工主体,是此无效协议主要过错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被诉人的要求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开具分配计划单和分配报到证,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申诉人到被诉人报到之日起,即成为被诉方职工,并确定了劳动关系。企业新任法人代表赴任,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仍应继续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劳动仲裁遂作出裁决:申诉人孙建的父亲与被诉人签订的“寄存就业协议”属无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应自申诉人报到之日起,给予申诉人与同类工种的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