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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调控,防止收入两极分化

——关于垄断经营体制的话题之二

2023年10月16日

既然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一步拉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扰乱了社会分配秩序,因此就有必要对其加以控制。目前,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的控制,主要采取了通过行政手段以推行工资控制线的方式来加以调节。在现时的条件状况下,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1996年,原国家劳动部和国家计委曾联合发文,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对那些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速过快的行业和企业的工资发放,实行了上限控制。这是我国首次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宏观调控。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工资控制线,主要是对垄断经营性行业和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控制,同时加大调控和监控力度,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

与此同时,现行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也是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之一。一方面对高收入加以控制,一方面对于最低工资实施保障,从而对工资收入进行调控,防止收入分配两极分化。但笔者认为,目前的工资调控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最低工资保障乏力,职工经济权益遭侵犯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视作法定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水平没有与经济发展及企业效益同步增长,职工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合理体现。如果一部分职工的工资水平不能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如果他们的工资收入不能高出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分配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还将进一步存在。

其次,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控效果还很有限。一方面,这些垄断行业除了政府规定的工资体系之外,还有一套独立于政府工资体系之外的工资收入。这部分工资收入主要来自垄断权力所产生的额外利润。除此之外,还有非经营业绩所形成的“制度外收入”和“灰色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管与调控。另一方面,垄断行业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往往属“条条管理”,使得地方行政部门的调控能力极为有限。

第三,通过税收手段对收入加以调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无论征收力度还是实际效果,目前还并不理想。

应该看到,对工资实施调控,固然不失为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一种有效措施,但要从根本上制止垄断行业收入过高过快的现象,还要从源头上做起,通过消除垄断经营体制进而消除垄断利润。而打破垄断壁垒,引入更具竞争性的市场,以及依靠市场机制来决定工资水平的呼声,也越来越清晰可闻。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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