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药品管理法》同已实施了近16年的《药品管理法》相比,除条目数由原来的60条增加至106条外,原有的60条中除第51、53条没有变动以外,其余的58条都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
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外,备受老百姓关注的假冒伪劣药品和药品回扣、红包等问题在新法规中有了显著的体现。除加大执法管理的力度,操作上也更加明确,“法律责任”部分特意新增加了24条内容,如生产、销售假劣药物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收受回扣要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文,让人感受到新法规在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方面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