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为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局联合印发通知,对1997年开始试行年薪制企业进行调整,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不能实行年薪制。
据悉,大连市在企业工资分配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以来,这种分配形式起到了稳定经营者队伍,促进生产经营发展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违反审批程序、虚报数字等问题。这次调整,除了明确上述规定外,还严格了实行年薪制的审核程序。将经营者年薪收入中的经营者基本收入调整系数确定为资产总额调整系数,并根据企业当年期末所有者权益及负债数值分档确定。对职工实际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规定经营者不得全额提取风险收入,其风险收入按正常情况下应确定的基本收入倍数低一个档次倍数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