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会签文件,使因病不能投劳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和监督有了明文性规定。
规定从审批机关呈报单位、监外执行条件、病残鉴定报批程序、保外就医的执行以及法律监督等五个方面依法进行了严格详尽的规范。对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监狱拒收和刑罚执行前不能投劳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今后一律依法由县级公安机关报请原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一律收监执行,不得拒收。该通知还规定看守所带领罪犯鉴定时,检察机关应派员参加;因侦查和看守所工作需要经检察机关同意留所服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报请渭南市公安局审批;认为鉴定有疑点或难以下结论的,检察院应协助公安机关带罪犯到市中心医院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或到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审批机关的决定应及时送达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同时将副本送达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监外执行不当的,一个月内以书面意见送达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二十日内应当重新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市检察院。此文件最近已被省检察院转发,成为指导全省监所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刘光才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