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未经汽车交易市场交易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买主肇事后,卖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与买主共同承担了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当镇安县法院日前作出如此判决后,卖主李某懊悔不已。
2000年9月8日,镇安县余师乡枫坪村村民白继国在证驾不符情况下,驾驶一辆大客车载乘36人(超载7人)由木王镇向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县柴古路狭窄路段时,会车操作失误,客车翻入深谷,造成12人死亡,22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镇安县检察院遂指控被告人白继国犯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白继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诉讼过程中,罗来兵等2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诉称:被告人白继国因操作失误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由此而给死伤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肇事的大客车系由被告人李某卖给白继国的,而在出卖车辆时,两人未经汽车交易市场交易,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将车卖给被告人白继国时写有协议,卖车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由买车人白继国承担,故自己不负任何责任,既使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继国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客车资格而驾驶客车,会车又操作失误,并严重超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虽将车辆卖给被告人白继国,并写有协议书,但既没有在汽车交易市场交易,又没有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故二被告人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人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遂判决两人共同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39.285万元。 (毛全博 胡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