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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拖欠工资;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这些“口含天宪”的“老板”你可知道——

侵害劳动者权益就是犯法

2023年10月12日

1999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不能自觉遵守《劳动法》,存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欠缴拒缴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可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犯的,谁侵犯、践踏了劳动者的权益,谁就触犯了法律。但是现实中,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任意侵害职工权益。女职工刘晶的遭遇就是一例。

刘晶于1987年被西安市某国有企业招收为工人。1995年,这家面临破产的企业被一民营企业兼并,她和厂里其他职工一道,继续留在厂里上班。企业的性质变了,领导换了,可工作依旧。这样一直干到1999年,刘晶发现企业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去厂人劳科询问。得到的回答是:你们是合同工,合同工不签劳动合同。刘晶感到纳闷,就按从1995年算起,自己在企业也干了五年了。况且,即便是合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也该签订劳动合同的呀。企业既然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刘晶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并于2000年3月8日向企业递交了书面报告。但两天后,刘晶却被企业以连续旷工10天为由,予以除名。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刘晶感到既荒唐又愤懑。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说,《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刘晶因企业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企业不仅不予以支持,反而以连续旷工违反考勤规定为由将其除名,这既是对刘晶个人权利的蔑视,也是对《劳动法》的蔑视。

据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允许民营企业租赁、承包、兼并国有中小型企业与社区集体企业的政策实施以后,民营企业发展很快。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私营、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任意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例屡屡发生: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休息日,法定休息月加班不给加班费,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等等。可以说这其中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特别是那些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的下岗职工,找一份工作比较困难。私营、民营企业的老板们正是看准了下岗职工的这一现实境遇与心态,所以把这些下岗职工看作廉价劳动力,在录用他们的同时也为他们制订了一系列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土政策”,对他们加以约束和压榨。另外,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员工是弱势群体。特别在一些私营、民营企业里,企业制订的相关制度,对员工的各项权利是不会很好地给予保护的。加之个别企业的负责人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当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或员工利益与企业负责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往往会动用手中的权力,对员工的利益简单、粗暴地予以剥夺。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是神圣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就是尊重法律。但若是谁蔑视了、践踏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辛国强 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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