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不通过“不平等条约”对着哩!

2023年10月12日

某企业召开职代会,其中有一项议程是讨论通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奖罚措施》。岂料,在举手表决时,八十多名代表中除几名领导“同意”外,绝大多数代表不是“反对”就是“弃权”,不但决议未能形成,而且弄得领导甚是尴尬。

原来,该厂所修订提交职代会讨论的《安全生产奖罚措施(草案)》,对职工发生违章违纪如何处罚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可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或其所管辖的部门发生事故或违章违纪时应负何责任、对干部本人怎样处罚,却只字未提。对这种明显的“不平等条约”,担当代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重任的职工代表,自然不会同意。

现实生活中,像这样典型的只处罚职工的“不平等条约”并非鲜见,条件面前领导与百姓有别,特别是出现问题、发生事故后要进行处罚时,制度面前干群明显不平等。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文件)看起来似乎公平,实际上却不公平,对领导的批评、处罚只是说说(写写)而已。对此,职工不但议论纷纷,而且颇有意见。

在处罚问题上的干群不平等,对职工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对领导是职责不明要求不严的。久而久之,不但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而且无形中助长以至纵容了某些领导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做法,对工作对干部本人都是有弊无益的。如此发展下去,企业肯定是搞不好的。

所以说,企业在制定奖惩措施时,不论是奖还是罚,不论对职工还是对干部,都要一视同仁,同奖同罚,万不可“木匠斧子一边砍”,在奖罚问题上订立有形和无形的“不平等条约”。

■珺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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