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有一个问题,始终弄不明白,也未看到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今请教于你,请你能在百忙中予以解答。我的问题是,如果职工或者退休人员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争议,该找谁去,谁来处理?
汉中 达辉
达辉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这个办法已于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开始施行。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又规定:“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