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拥有的权利是:
(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不够法定人数和不能提供《监察证》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2)对检查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
(3)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的义务有:
(1)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持有《监察证》执行公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
(2)对查出的违法违章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3)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关系台帐;(2)招(聘)用职工的有关材料;(3)劳动情况表;(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5)工资统计台帐及工资发放表;(6)养老、失业、医疗等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7)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审批表、就业证;(8)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9)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