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第二人,第二人又雇佣第三人做工,第三人在工作时不慎从4楼摔到地下室,致8级伤残。受伤的马某将第二人和电梯公司都推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第二人和电梯公司共赔伤者7万元。
1999年7月21日,陕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西安高新区一广场的电梯安装工程。并约定,如因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工程质量或人身伤害事故,张某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同年7月28日,张某以电梯公司名义口头聘请马某等人作为施工人员。8月11日晚7时左右,马某在电梯安装现场更换井道照明灯泡时,不慎从4楼掉入地下室,造成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急重性开放性颅脑损失,右拇指切割伤及右肋骨骨折,经鉴定为8级伤残,并需高额的后期治疗费。马某随即将张某及电梯公司推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及补偿9万元。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电梯公司既无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张某与马某之间系直接雇佣关系。其辩称为电梯公司招聘的马某,因无该公司授权,又无其它直接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作为雇主,张某对雇员有依法给予劳动保护的义务。因此,张某对马某在受雇期间的工伤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电梯公司作为电梯销售、安装企业,将电梯安装转包给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而该合同的签订与张某雇佣马某有直接关系,且电梯公司系电梯安装的受益者,从公平的原则出发,电梯公司对马某的工伤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其与张某在无效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负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同样无效。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赔偿马某因工伤所受损失42400.16元;电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补偿马某因工伤所受损失30000元。
据了解,被告一方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