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坐车摔伤是否要赔偿精神损失?最近,王某就因坐车摔伤而将西安公交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2000年12月29日下午7点左右,王某乘坐西安公交某公司所属的陕A23029号606路公交车行至玉祥门站下车时,因该车急于赶点,在王某尚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就匆忙启动、加速,致王某从车后门摔倒在地受伤。事发后,司机将王某送往西安交大第一医院诊治,诊断为尺骨基突骨折,住院治疗7天。
王某认为,他购票乘车,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就有义务将他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本案中,司乘人员在他未下车时,为赶点急忙发车,使他摔倒受伤,并因此四个月不能上班,而且苦闷异常,既害怕留下残疾,又担心失去工作,心理压力极大,身心遭受重大损害。因此,他要求原告赔偿他各种费用15915.12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目前,西安市碑林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本报记者 邰荣军 通讯员 全军 段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