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中外的洛阳世纪末大火死亡309人后,2000年12月30日,洛阳市公安局发布紧急通告:“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消防安全,防止再次发生恶性火灾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停止整顿。”全市所有的影剧院、歌舞厅、旱冰场、保龄球馆、游艺场所和桑拿浴室全在停业之列。
类似的执行方法,在过去一年多全国各地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或其他事故中都如出一辙:去年“3.29”焦作大火死亡74人后,当地政府“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将全市742家录像厅、歌舞厅、游戏厅先行关闭;前年“11.24”烟台海难后,正在营运的9艘客货滚装轮“一刀切”地全面停航,接受全面彻底检查;而且对28年船龄以上的客货滚装轮一律强制报废。这一刀切下去,不仅违反国际海运惯例和我国适航检查的有关规定,而且一下就可能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广东电白、湖南郴州高考舞弊案发生后,有关部门也是一刀切地取消了两地的考点资格,直接受害的却是未来那些无辜的考生和家长。广东省日前召开“两会”期间,已经有人民代表提出恢复电白考点资格……
几乎所有的恶性事故,从事发到善后处理到总结经验教训,差不多都已经形成某种共同的模式:事发前的玩忽职守漠不关心,甚至官商勾结狼狈为奸,导致恶性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然后是处理事故时的迟钝和麻木,以及处理突发事件时社会运作系统的措手不及混乱不堪;最后触动众怒,然后是首长发话义正辞严,一切变得雷厉风行,在全行业全系统全地区搞一场轰轰烈烈声势浩大的大检查大运动。你可以说这是在加大执法力度,但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打摆子似的“运动执法”。这种指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仿佛是小农经济思维的重演:等稻子长成熟了一起收割,等问题积累到相当严重程度了再堆在一起解决。而且在“运动执法”中,有问题没问题、合法不合法的都被“一视同仁”地或停业或整改,这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家失事同行遭殃的事,不仅不起作用,而且“杀百祭一”,令所有的同行都成了祭品和陪葬。焦作大火后,河南省不也开展过这种运动式的安全大检查吗?然而事隔数月,更大的灾难还不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吗?
国人似乎有一种深刻的运动情结,整个20世纪,我们有太多的社会问题是试图通过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的,先是有频繁的政治运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又有了频敏的经济运动或曰运动经济,如今在依法治国的年代又有了运动执法。运动执法虽然以冠冕堂皇的“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的面目出现,本质上却与真正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首先,它很容易殃及无辜,违背有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实行的是对全地区、全行业的“有罪推定”;其次,它有违法律的灵魂——程序正义,在未有证据之前对全行业进行停业整顿,实际上与“先定罪后找证据”没有区别;第三,执法部门平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时也是因为行政力量的阻挠和干扰),恶性事故发生后,行政首长们拍案而起时,才去紧急行动,把相关行业一棍子打死,实际上还是法律听命于长官,是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僭越。
目前在一些地方,对中央的政策规定,对国家的法律规范,有关部门出于利益考虑,或视若不见,或随意变通,事前疏于管理,事后又矫枉过正因噎废食,尽管他们最后也是以“法律”的面目出现,但根本上还是人治,是有“治法”而无法治的体现。法律可松可紧可宽可严可硬可软,岂不悲哉!
罗素说,一个现代社会,对于法律和秩序的需要是基本的。只有法治与秩序才是通向稳定、自由、和谐以及真正的长治久安的根本。我们祈求也希望,在新的世纪里,那种靠声势浩大的运动来解决问题的“运动执法”逐渐销声匿迹,在法治的和谐高效的秩序中,人们能过上自由安宁平安幸福的日子。
(摘自《南风窗》文/童大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