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前来我省韩城市强制执行一件经济纠纷案时,主体认定出现错误,把两个都冠有“朝阳”二字的独立法人企业混淆,错将“韩城市朝阳矿业公司”的总经理郭超民,当成“韩城市枣庄乡野鸡岭朝阳煤矿”的矿长郭旺民,司法拘留15天。
7月28日接韩城市九玖律师事务所的符律师来电反映后,记者于7月29日下午赶到韩城,在该市公安局看守所见到憔悴得不成人样的郭超民。他说,在韩城他们弟兄俩人都有自己的注册企业,各自都是自己企业的独立法人代表,他是老大,企业名称是“韩城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老二郭旺民的企业叫“韩城市枣庄乡野鸡岭朝阳煤矿”,二者相距百里之遥,且独立经营,盈亏自负,各自都有营业执照。1998年3月29日,徐州市一个叫刘世方的人,以徐州市新亚实业公司的名义与韩城枣庄乡野鸡岭朝阳矿的郭旺民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协议书》,由刘负责推销朝阳煤矿积压的煤,刘便用韩城朝阳矿空白合同,以该矿名义与仪征市方临安签订协议,将方79万元煤款汇到朝阳矿账户上。朝阳煤矿将煤发往徐州后,发现刘对供、销双方都有不规行为,从而经协商,与刘世方终止联营协议。哪知刘世方私刻该矿合同、财务专用章,又以朝阳矿之名义与龙河电厂燃料经营部签订合同,骗取该部购煤预付款12万元。于是,被骗的朝阳矿和方临安均报警韩城市公安局,该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印章罪对刘世方立案,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刘脱逃,至今尚未归案。方临安便以联营纠纷为由将韩城市枣庄乡野鸡岭朝阳矿向九里区法院提起诉讼,把朝阳煤矿和正在抓捕中的刘世方推上被告席。
奇怪的是方临安告朝阳矿的法人代表郭旺民,而法院却把这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认定“实为一家”,将清偿76万元债务的判决书于当年9月才委托韩城市法院送达矿业公司,郭超民接一审判决后,便和其律师写了答辩状,并邮寄了12960元上诉费,在韩城当地等徐州法院开庭通知,再当庭申辩其诉讼主体之误。
7月26日,苦苦等待中的郭超民迎来的是徐州九里区法院一行7人、一纸判决书和一张委托当地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书。九里区法院既不听郭的任何陈述,也不看郭提供的证据,就以“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将郭送进拘留所。
为此事,记者又采访了韩城市公安局,该局一位副局长说,刘世方一案是刑事案,现并未撤案,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徐州法院抛开刑事案先审理民事案是不符合有关程序的,更何况诉讼主体又给搞错了。据郭超民委托的符律师说,这起案件不但主体有错,而且还存在多处程序上的违法问题,他将用法律手段为郭超民讨回公道。
本报记者 龙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