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特别是国家对企业实行“抓大放小”策略之后,对众多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亏损或严重亏损而实施了租赁、承包、重组、出售、置换、托管、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相应一部分企业工会组织自然消失,有的虽然表面存在,但形同虚设。从而导致一些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作用得不到发挥,职工权益得不到维护。尤其是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常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变更、续订的问题和企业辞退、开除职工以及扣发工资、未及时全额上缴养老与医疗保险金等方面发生矛盾与冲突。
那么,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工会组织,在支持、参与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家与企业利益的同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对此,笔者就现阶段如何加强中小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三点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工会组织地位和作用。从1956年起,我国普遍推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改变党政不分、职责不明、名为集体负责、实为无人负责的问题,经过反复酝酿,又于1988年出台了《企业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法人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可将厂长(经理)负责制概括为:厂长(经理)全面负责,党委保证监督,职工民主管理。这就是说,工会组织的作用已在《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事实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的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就能得到充分发挥,职工就会树立起企业利益共同体的观念,企业也就会兴旺发达,也就会达到“人心齐、泰山移”的目的。相反,在一些小企业中,由于存在厂长(经理)滥用职权、独断专行、任人唯亲,不重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不尊重职工的创造和职工的权益,企业的短期行为就会难以根治,就会严重挫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现阶段,有人认为:厂长(经理)负责制已推行多年,企业在全面步入市场经济体制中,有效益才能生存,部分企业的党组织已名存实亡,要工会组织又有何用?基于这些认识,一些企业厂长(经理)在改革、改制过程中,不重视工会工作,不尊重职工意见,不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和心理状态,出台一些与职工利益相悖的方案,结果是得不到职工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企业越改革越艰难。因而,这就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经常性深入基层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与企业行政方和党组织进行磋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及其运行制度,鼓励工会组织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管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的讨论,及时反映职工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诱导职工提供合理化建议。同时,企业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和党组织通力协作,保证改革、改制工作朝着正确、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方面发展。
三、主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虽然《劳动法》已颁布多年,但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说明企业在贯彻《劳动法》当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说明职工也不断地通过学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一类型的案例在《陕西工人报》刊登的较多。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组织、工会干部不要作行政的附庸,要利用《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赋予给我们的职责,积极做好维权工作。并要求我们的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改革、改制中职工的负面心态、负面行为表现和“心理应激”与心理危机,强化法律意识和调解、仲裁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坚决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要求,主动参与,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职工群众信得过、党和国家靠得住群众组织。 ■宁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