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存款人存单不幸被盗,存款人状告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结果不仅打输了官司,还要承担2500元的诉讼费。
2000年12月18日,原告户县甘亭镇七一村村民时某,在被告户县工商银行下属户县东大街储蓄所存一年长期存款人民币5万元。2001年4月15日,盗贼乘无人之机,盗去时某的存单及放在一起的户口本、身份证提前将款取走,同年4月18日,原告发现其存单和身份证及户口本等物被盗,便到户县东大街储蓄所查询,发现该笔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未破。为此,时某将银行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存款被他人支取的直接原因是其被盗,原告发现其存单等被盗后,申请挂失时,该款已被支取,且在支取存款过程中,被告并无过错,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故不予以支持。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时某之诉讼请求。此案的诉讼费2500元也由原告负担。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