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多次报道的李春泉与包工头王远、西安金色年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再次审理,近日已有结果,李春泉要求金色年华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获得支持。
1999年12月17日,新城法院对包工头王远雇佣李春泉在金色年华公司装修时摔伤一事进行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春泉要求西安金色年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诉。2000年6月8日,李春泉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金色年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期间,李春泉提供了打工经历一份,证实了其在金色年华公司搞室内装修时从梯子上摔下致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事实。
今年7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色年华公司将其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原审被告王远,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撤销(1999)新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审被告王远、西安金色年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春泉医疗费7824.20元,伤残补助34620元,其它费用4561.50元,其中金色年华公司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万余元。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