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一些职工为何被侵权但却输了官司

2023年10月12日

■为保饭碗听任用人单位不签合同

■粗心大意不细看合同条文

■丧失理智有理反倒成无理

在现实生活中,明明是企业侵权,但劳动纠纷案的原告职工却屡屡败诉,难以将官司打赢,究其原因,目前劳动者虽然维权意识大大增强,知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或媒体求助,但却无法在权益受侵之初适当防范,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大部分职工都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相关事宜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签不签合同决定权不在自己,于是便听任用人单位口头承诺来代替劳动合同,为自己被侵权,并在侵权后难以打赢官司埋下了祸根。

某服装公司的职工李甘因单位连年亏损,被每月扣发200元工资,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没有续签。当时公司领导口头承诺,一旦企业扭亏为盈,他被扣发的工资立即返还。后来,公司倒是扭亏为盈了,但对李甘扣发了2年的工资却只字不提。李甘先是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以败诉为结局,原因是公司否认当时与他有过什么说法或协议,而李甘也拿不出有关证据。

其次,职工们即使签了合同,却不去仔细看合同内容或无法看到相关条款,这种盲目性令职工在权益受侵害时有苦难言。须知,合同分为主合同、次合同、补充合同,份份都具有法律效力。某大学毕业生向华与一家银行订立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届满之日,他以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了,他可以离开单位另择高就,就要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此时,银行拿出一份双方在招聘时曾签过的“服务期限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服务期3年,单方面毁约,按未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每年赔偿违约金3000元。在这份“服务期限合同书”上,这个毕业生的签名清晰可见,而他本人早已淡忘。此时,单位也不再挽留,一纸诉状将他定格在被告席上,态度很简单:拿钱来,走人。

如果说口头承诺的陷阱及忽视违约责任值得人警惕,那么因失去理智而有理变无理则令人倍感遗憾。周某原是某商场的收银员,在用工合同期内,单位通知调整周某的工作岗位,叫她去担任营业接待员,此举引起她的不满,她认为,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怎么说换就换呢?一气之下,她拒不办理移交,声称“除非被开除,否则不离开”。公司于是作出了违纪辞退决定。公司按需调整员工工作是否违法?法院审理周某提起的诉讼后认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违纪条款作出辞退决定,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对周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周某的过激行为使自己丧失了应有的权益。

据了解,职工抵御侵权的能力之所以如此薄弱,一方面是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容易受侵害的节点不进行防范,另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职工不敢向企业侵权说“不”。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们理所当然地认为签不签合同签什么条款由企业决定,即使觉得应该签合同但害怕丢了“饭碗”也只能一忍再忍。而心怀苦楚的职工们只能在忍无可忍的状况下才诉诸法律,结果是得不偿失,赢了官司面临的却是丢了工作。因此,相关部门应纠正一下“视而不见”、“民不告官不纠”的工作作风,职工也应增强“依法”能力,抵御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本报记者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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