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可在现实当中要实现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谈何容易。“卖方市场”的用人单位拥有最大限度的选择权,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只有被选择或不被选择的命运,因而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以貌取人、要男不要女、用大不用小等就业歧视现象大量存在。
最近,女大学生杨某就尝到了就业歧视的苦头。可说其貌不扬的杨某,财经专业本科毕业,英语达到六级水平,还拿到了计算机等级证书。今年3月份,她就为找工作做准备,去人才招聘会,向用人单位邮寄自荐书。倒有不少单位约她去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就再没音信。看着同学们一个个都找到了工作,她很着急,既然高不能,那就低就吧。后来,一家超市招聘收银员,只需高中毕业即可,她满怀信心去应聘,还是被拒之门外。一位工作人员私下告诉她,人力资源部经理说你啥都好,就是长相太一般了。杨某灰心极了:难道长相差也是错,连工作的权利都没有?
在现实中除了上述现象外,还有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还作了性别和年龄等多方面限制。即使很普通的工作岗位也提出很苛刻的条件。这就把一些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拒之门外,人为地为这些人再就业设置障碍。更有甚者,一些地区还出台限制外来人员就业的规定,由于户籍关系,在同样的条件下,外来人员很难与本地人竞争,平等就业成了空谈。
就业歧视的表现还有:同工不同酬。《劳动法》颁布以后就没有了临时工,只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分。可在一些企业“临时工”这个概念根深蒂固,对短期合同工和原企业的正式职工的工资采取双重标准,在同样的岗位上,“临时工”干的活甚至比正式职工还多,但工资却远远低于正式职工。此外,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劳保福利等待遇上,“临时工”与外来人员也很难与企业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上述种种现象,根本原因是劳动力供过于求,用人单位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即使出现了就业歧视现象,《劳动法》起不了多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国家在完善相关法规的同时,应加强职业培训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广开就业门路。劳动者本人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新技能,以提高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