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者知识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且多以集团诉讼为主,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为例,1999年审理劳动报酬案件57件,2000年审理劳动报酬案件78件,增长37%;集团诉讼案从1999年的13起,上升到2000年的32起,上升了146%,占所受理的劳动报酬案件的42%。
劳动报酬案件为何会日趋增多呢?
经济多元化、法律知识缺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多种类型性质的公司企业应运而生,有些企业、公司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或法律知识缺乏,在招收职工时,基本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工作一天有一天工资,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如井长平等8人诉陕西飞驰车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井长平等8人到陕西飞驰车辆有限公司工作时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因其它原因歇业。井长平等8人起诉该公司,要求给付数千元,但该公司称:其给员工计算工资是以日计算,干一天有一天工资,由于双方无书面合同约定,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决了此案。
找工作盲目性。在劳动报酬案件中,外地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大。这些外地民工流动性比较大,往往找工作时具有盲目性,不认真考虑,这也是产生纠纷的原因。
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个别包工头素质较差。由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混乱,劳动效率偏低,企业利润受到影响,因此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采取克扣、拖欠;个别包工者存在着能拖就拖、能不给就不给的想法。
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呢?法官建议,由于劳动报酬案件的原告大多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处于被动位置,往往所拥有的证据不足。因此,审理这类案件时大多采用调解的方式,一方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用人单位或包工者能够接受调解结果,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劳动者的损失,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邰荣军
通讯员 周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