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宝鸡市某商场的职工,三年前单位招工,在录用我们时每人收取了3000元的押金。现在我家中遇到了困难,急需用钱,我便到单位要求归还这笔押金,但单位不肯,说要退钱就走人。我想问一下,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宝鸡 高山
高山同志:
你们单位在招收职工时收取押金已经违法了,职工现在不管家里有没有困难,单位都应该将收取的押金退还给职工。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指出: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须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第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