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保障劳动者的失业登记和再次就业。根据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应注意以下5点:
一、退工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是退工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尽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退工的对象。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对象,限于用人单位使用的全工时制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工时制劳动者、劳务工、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的退工手续,按照国家其他规定办理。
三、退工的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退工。
四、退工的时效。为保障劳动者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或再就业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了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时效,按规定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办妥退工手续。这里要强调两点:一是办理退工的时效总共为七日;二是退工手续必须在时效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完毕,而不是开始办理。用人单位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五、退工的材料和程序。根据劳动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退工登记的材料和程序是:
1.填写一式三联的职工退工通知单。其中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第二联存入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交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在填写退工通知单时应注意两点:一是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二是退工通知单上的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日期。
2.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工记载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被退劳动者的《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中,在记载本单位劳动合同起始日期的空格内,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的记载,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用人单位在填写《劳动手册》、《劳动力登记表》的退工记载时,其中“工作单位”一栏内的单位名称及印章应与用工时的工作单位名称一致。
3.发放退工通知单等有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劳动者。劳动者可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职业介绍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
4.转移劳动者的个人档案。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手续后,应将第二联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以及《劳动力登记表》等材料,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也可送交单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由其转递。另外,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所代为保管个人档案的,其《劳动力登记表》上的记载和盖章,也可由职业介绍所依据第二联退工通知单的内容和要求代办,并代办个人档案等材料的转移手续。
根据规定,退工登记手续也可委托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