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报,喜上眉梢。喜从何来?乃因保障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方面的消息在报上频频露面之故。《工会法》再次修改,修正案草案涉及到工会的活动准则,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等等。杭州市总工会日前为基层工会主席设立保障资金,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或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除了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外,还将按照不同情况予以1000元至5000元的补助,另有其它不同类型的保障资金……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天职。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工会的“维权”工作做得越好,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却较为严重。《中国工运》杂志就曾以《一位处境艰难的工会主席》为题,披露了一位搞工会工作多年且工作十分出色的老工会主席因“维权”而遭到无端指责和无情打击的事实;各地报刊在前段时间也相继报道了江苏高邮市布厂工会主席童永平为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被原厂长凌振安雇凶砍成重伤的新闻;近日,《现代工人报》等传媒又报道了广西武宣县物资总公司工会主席覃凤琥因举报腐败而被无形罢免,且丢了“饭碗”的消息……难怪有的工会干部从心底里发出了“我们应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呼声。
《工会法》为工会干部撑了腰,杭州市总的做法,给该市的基层工会主席提供了一定保障。由此笔者认为,工会干部要有一心为公的无私无畏精神,要敢于与侵权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切实当好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作为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也应支持工会干部的工作,要多为工会干部着想,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多给工会干部一些保障,让工会干部少些后顾之忧,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责。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