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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纪念职代会《暂行条例》颁布20周年和《条例》颁布15周年

2023年10月15日

陕西省总工会

今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周年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5周年。今天,我们纪念这两个条例,最重要的就是要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结20年来企业民主管理的历史经验,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和整个企业制度的建设。

如何完善和发展企业的民主管理,一直是我国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上个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企业改革开始酝酿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所有企业必须毫不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展开,党中央提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作出了深刻阐述,强调“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7月13日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使企业职代会制度有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有力地推动了被“文革”中断了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建立。之后经过五年的实践,党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正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与同时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相互配套,共同形成“厂长(经理)负责、党委监督保证、职工民主管理”的新的企业领导体制。

20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企业民主管理的发展大体经历了恢复建制、健全发展和完善提高三个阶段。

从1981年职代会《暂行条例》的贯彻到1988年《企业法》出台前,这一期间是我省职代会制度逐步恢复建制的阶段。期间,省委、省政府先后发出了贯彻职代会《暂行条例》和《条例》的通知,各级都开始把建立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到1987年底,全省有10376个国有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建制率比1981年底提高了4倍。

从1988年实施《企业法》到1993年党中央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是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全面发展的阶段。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确立了职代会在企业的法律地位。我省在全国第一个出台了《贯彻执行〈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这个《实施细则》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对职代会的职权和形式职权的程序、职代会的组织制度、职工代表产生和各类人员的比例以及企业内部二三级单位的民主管理等,都作了具体的明确的细化,为后来全省企业民主管理的发展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后,连续三年在全省开展的职工民主管理达标创先活动,评选表彰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领导人、支持职工民主管理的厂长(经理)活动,基层单位以民主管理为重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等,有效地推动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发展。到1991年底,全省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职代会制度,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在多数企业得到落实。同时企业管理委员会、共保合同、民主对话等新的民主管理形式不断产生。企业领导人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民主意识,职工参与管理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有了很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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