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来,为了要回集体所有的房产,花甲之年的杨玉珍,代表着数十位职工,拖着她那有病的腿,奔走于法院与各有关部门。然而经过一审、重审、再审,始终不能如愿,在经历了一次次挫折后,她和职工没有放弃,誓将官司打到底。
杨玉珍介绍,他们是咸阳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该公司现有职工33人,绝大多数为老人。公司前身为咸阳食品公司综合经营部(原名家禽合作商店),是挂靠食品公司的集体性质单位。2000年6月由综合经销部部分职工集资连同所争议的房产注册成立了三兴公司,与食品公司脱离了关系。
1967年,食品公司占用了当时家禽商店的屠宰厂,便以陈阳寨的三亩地交换(即现争议房产)作为屠宰厂。后食品公司将该地租借给食品公司牛羊肉批发部(即现在的清真肉联厂)使用至今。
1993年,因食品公司以1980年付16000元将屠宰厂购买为由阻止房地局给综合经销部办房产证。综合经销部将其诉至秦都区法院。在以后的四年中一审、重审均是综合经销部胜诉。但再审中法院认为该纠纷是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引发,超出法院受理范围,而驳回综合经销部起诉。
2000年,三兴公司与秦蒙肉联厂(清真肉联厂与人联办)就该房产发生纠纷。后食品总公司上级市商务局发出(2000)41号文件,认为食品总公司所属经销部房产属国有固定资产,1998年食品公司给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无效。
2001年,房地局通知1998年给综合经销部办的房产证为无效证件。
后三兴公司将商务局、食品总公司,秦蒙肉联厂、清真肉联厂等诉至秦都区法院,请求撤销商务局(2001)41号文件,判令归还房产。
9月18日,秦都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商务局认为三兴公司无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清真肉联厂认为该房产以于1980年作为本系统内部固定资产有偿调拨买下。双方在庭审中进行了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后,杨玉珍告诉记者,1998年他们是凭着食品公司给房地局的证明才办的房产证,如果1980年真的将此房产调拨给食品公司,那么食品公司怎会向房地局出示证明,使综合经营部办到房产证。她希望此事能尽早有个了断,让他们这些老职工安享晚年。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