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厂长擅自取消职工劳模称号不行

2023年10月15日

王某是一家国营纺织厂的工人技师,技术精湛,参加多项技术改造项目,因有突出贡献,多次被评为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曾两次给予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王某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批评厂长何某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何某怀恨,先捏造事实说王某是假劳模,假先进,后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宣布取消王某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取消王某奖励晋升的两级工资。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何某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一起荣誉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必备条件。

在本案中,厂长无权撤销王某的省、市劳动模范称号而非法剥夺其荣誉,已构成违反荣誉权不可侵犯义务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其次,何某的违法行为确实使权利人对荣誉的身份关系受到了形式上的侵害,使权利人王某受人尊重的身份利益遭到破坏,使王某应得的物质利益(晋升工资的待遇)受损害,已构成荣誉权的损害事实。再次,王某的利益受损是由何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何某挟嫌报复,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主观上具有过失。所以,何某属于非法剥夺他人荣誉,构成侵害荣誉权责任。

法院判决,何某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王某晋升工资待遇,并对其因侵害荣誉权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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