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电力局于1995年出台了一项规定,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按工龄每年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假。该局司机周某因工作需要,1998年、1999年、2000年连续3年未休年休假,因此,他要求单位按《劳动法》规定,按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电力局不同意。黄某到县仲裁委请求仲裁被诉人县电力局支付这3年应休而未休假的假期加班工资。
电力局却认为,他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了职工年休假制度,但有很多人因为工作需要没有休假(包括周某在内)。自1996年以来,电力局对未能休假的职工每年给予300元的经济补助金,作为补偿。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电力局关于职工带薪休假的规定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对于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申诉人连续3年未休假,但每年已领到了300元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要求将未休的假日视为法定节假日,按300%给予加班补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遂驳回周某的申诉请求。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