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并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为我省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劲有力的法律保证。
围绕实施《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利,我省自1994起就在部分企业尝试建立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由政府部门出台过相应的“试行办法”。但由于它的法律效率还比较低,规范性和约束力不够,落后于企业改革的现实。在听取工会、经贸委意见和基层调研基础上,省上劳动部门从1998年起就着手拟定出这一条例草案,并三易其稿,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结合实施《劳动法》,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地方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的,全国已有近20家省市。由于广泛采纳各方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我省出台的这部《条例》却有后来居上之势。
集体合同是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性集体协议,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只有通过双方平等集体协商,方能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权益落实到实处。对此,我省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有权向企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不得拒绝,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集体协商”,由于此次立法依据除了《劳动法》、《工会法》等法规还采纳了省委、省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精神,赋予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权利;在《条例》第9条明确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的职工推举代表,以便于未建立工会企业集体协商的开展。这些条文有助于集体协商的可操作性,真正体现职工意志。
在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内容上,《条例》均有大的突破。在明文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企业职工”“必须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在附则还增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扩大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范围;在合同内容上,除劳动报酬、安全生产,《条例》还突出了职业技能培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条件等规定;此外增加的企业和职工可以就条例所列集体合同内容中的一项或者几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文,则无疑照顾到了企业的现实。
为了强化这部《条例》的约束力,《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对拒不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者,规定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而对因参与协商的职工代表被停发工资,不续签劳动合同所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均有具体处罚规定,从而增加了这部法规的权威性。
本报记者 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