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1年被省上某国有企业招工进厂,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合同已到期,企业也不与我续签,我将面临失业,但我听说终止合同能领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于是找企业有关部门,企业部门的负责人说经济补偿全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终止合同时才发给,我们企业已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发给,请问企业改制了,我能不能领到补偿金吗?
宝鸡 詹清河
詹清河同志:
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仍应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企业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对(关于股份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1991年7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87号)中的有关规定,凡属国有企业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同时该《复函》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股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由国有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亦应执行上述规定。”■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