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弱者可以依法维权
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其它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前不久,国家对司法救助的救助对象重新公布,正式确立了它的法律地位,以推动弱势群体维权事业的发展,真正发挥司法部门的作用,这无疑给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人带来了福音。
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后,法律救济行为已在人民法院中逐步酝酿并向制度化发展。实施司法救助有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举证说明或者侵害行为显而易见,有申诉的希望或可能的;另一个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的。凡符合国家新近公布的11项司法救助条件的,均可向法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西安某设计院退休职工朱汉璋成立了一个个体事务所,从事预结算审核。然而四五年过去了,几家单位欠下他五十余万劳务费不予结清。多次讨要无果,朱汉璋欲将一国营单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推上被告席,怎奈他因患重病已花去所有积蓄,手下雇员还向他讨工资。前几天,朱汉璋把实际困难向法官一讲,工作人员让他带相关证据来并填写救助申请表,这时他得知西安碑林区法院已同意他可以缓交全部费用。司法救助给了他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司法救助不仅给贫弱而有理有据的人带来了希望,同时也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或缺陷亟须完善和健全。
据省司法厅一负责人介绍,国家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让执法人员有章可循。比如什么情况下应缓交诉讼费,什么情况下应免交,什么情况下应减交、减交多少,这些只能交由执法人员把握,尺度难免偏差。
在实际案例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因一方属司法救助对象,便做不到不偏不倚,司法救助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体现。另外一些法院内部人员还扭曲了司法救助制度的真正意义,对那些不符合救助对象的人进行“救助”,从中牟利,而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却被拒之门外。
看来,国家还需要细化规则以便于执法人员操作,而对骗取司法救助者要制定严厉的措施来堵这个漏洞,使真正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依法得到救助。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