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萍
王东和邹红婚后不久就开始吵架,两年前,邹红便收拾了东西回了娘家,双方从此分居,在路上遇见也形同路人。今年年初,王东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向邹红提出了离婚,邹红倒是满口答应,但提出自己去年做生意时,欠了别人二十万元,要求王东承担一半还款义务,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王东不甘心就这样扔了十万元,想去法院起诉,却又担心法院是否会判离,并且邹红的这笔债务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法院又会不会判决由自己共同偿还呢?
我国于今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王东夫妇已分居二年多,法院依法应支持王东的离婚请求。同时,根据该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的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而邹红是在分居期间自己做生意所欠债务,营业收入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所欠的二十万元债务应为自己的个人债务,应由邹红以其个人的财产来偿还,王东并无替她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所以,王东的顾虑完全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