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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临工:维权路漫漫

2023年10月12日

干了一辈子临时工,60岁时被企业清退出门,非但有关政策落实不了,就连最起码的经济补偿亦无法讨回,面对侵权,李安康四处奔波找有关单位,找相关文件,但结果仍然是场无言的结局,无奈的他反复问自己:就因为是临时工,所以维护自身权益才这么难吗?

据了解,现年65岁的李安康系富平县施家乡人。早在1958年,他便干上了该乡乡邮员这份临时工作,从此就一直断断续续在几家乡镇企业打临时工,吃的是商品补(五六十年代一种介于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间特殊的粮户关系)。1980年,富平县乳品厂筹建,经富平县计委批准,李安康又到乳品厂作长临工,工资、福利待遇皆同固定工一样。1996年10月,在富平乳品厂工作近17年的李安康被该厂以减员增效为由清退了。

失业的李安康到这时已近丧失劳动能力,往后的生活该咋办?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说法,李安康不顾年迈,一边打工,一边找富平县劳人局、富平县法院及渭南地区和陕西省相关单位,但国家有关政策针对他的这种情况,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某种角度上说,长临工无论在养老、失业、退休等方面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1988年3月,富平县劳动人事局根据陕西省劳动局陕劳调发(1980)364号和渭南地区劳动局渭地劳发(1980)018号《关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改为固定职工的通知》及渭地劳人计发(1987)217号文件精神,决定将富平县1971年底以前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全部改转为全民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而李安康不仅1958年到1962年从事过乡邮员工作,且就在1971年他还在施家乡公社干着临时工,按道理,他完全有理由在此次改转中转正,然而,有关部门以他不属商品粮户口为由不予落实政策。

再看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对已经维持了17年之久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富平乳品厂与李安康之间,双方是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按60岁法定退休年龄令李退休呢?显然,将其无故清退是不合理的,但该依据那种具体政策执行呢,却似乎找不到。

退一万步讲,对于解除这一事实劳动关系,富平乳品厂理应给予李安康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厂方经过研究后,却以他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了。按厂方的理解,《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不包括李安康在内。那么,李安康算什么呢?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像李安康这类长临工还有不少,但因为法律条文的模糊不清,因为企业对这部分人权益的漠视,他们的遭遇也如李安康一般悲惨。那么,面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理权益遭无情侵犯,司法、劳动、社保、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是否应该反思一番,找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呢?!

■本报记者 刘公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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