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最近因早上上班迟到五分钟,被公司老板以“作风自由散漫,怎能干好工作”为由“炒了鱿鱼”,小刘无奈地说,为何不给我解释的机会呢?这样做合法吗?
像小刘这样的事例在现实中不胜枚举。同样,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在社会上也颇有争议。
某公司一位职员说,对一名员工来说,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是再重要不过的了。因一件偶然的小事被解雇,无疑是对员工一个不小的打击。员工们还是希望企业在处理员工之前能慎重考虑。
面对同样的问题,一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却有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市场经济追求的是效率,没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就不会产生较高的效益,就会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一个企业如此,一个人同样如此,你没有工作效率、做事拖沓,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企业不就遭了殃,因此企业怎会留这样的人。我国即将加入WTO,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也就是人才的竞争,一个被没有时间观念和纪律观念的员工所充斥的企业,谈何竞争?
某企业人力资源部一位工作人员说,有时候,从一件小事上能看出一个人的一种观念,例如,开会迟到,也许只有一次,但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不会在损失发生后再处理员工,所以要从平时的小事上来观察一个人。国外的公司经常有因一些小事而被辞退的员工,公司的管理阶层就认为,留着你迟早都会出大事。
西北政法学院一位法学教授,从法律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在一个崇尚法律、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永远都是至高无上的。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没有法律的调整,市场经济将无从发展,或者一片混乱;如果市场经济只强调经济效益,而置法律于不顾,那么这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将是畸形的;劳动法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和其法律一样,同样不可侵犯。
国有企业改革逐年推进,其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靠近的同时,管理理念和法律的碰撞不可避免,但遵守法律仍是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