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停薪期满“待业”三年 法庭判决办理病退

2023年10月14日

因停薪留职期满后一直未能正常上岗工作,职工史光庆将所在单位陕西压延设备厂告上了法庭。近日,富平县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陕西压延设备厂按国家政策规定给史光庆办理病退手续。

据史光庆所叙,1993年12月他与厂方签订了终身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厂方同意,他办理了1995年6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期满后,他申请回厂上班,可厂方一直未给安排工作,仅从1998年10月起每月发放生活费160元。在此期间,厂方多次要求他签订托管协议书,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史光庆认为,厂方的这些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复工权、工资福利权,因此要求厂方补发工资,并安排工作或办理病退手续。

针对史光庆的申述,压延设备厂辩称,在停薪留职期满后,史光庆于1998年6月1日至今,一直在厂待业中心,成为厂内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厂方多次提供择岗机会,但史本人一不择岗,又不自己找岗,而造成了没有上岗的后果。依据厂内待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厂方给其支付了生活费,保障了史光庆本人的基本生活,但由于他本人的原因造成了工作无法安排,长期在待业中心待业,所以无权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劳动争议发生后,史光庆于今年6月10日向富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7月20日,仲裁委作出了“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随后,史光庆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法庭调解中,史提出自己身体有病,已不宜继续工作,要求办理病退手续,对这一点,厂方表示同意。但因双方就补发工资问题争执较大,调解未果。10月26日,富平县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陕西压延设备厂给史光庆办理病退手续。至于史光庆要求补发工资等诉讼请求,判决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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