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自1991年6月毕业后分配至某国有企业一车间工作。1996年10月,车间与一外资企业整体合资。合资企业成立后,我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与合资企业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今年9月份,合资企业决定裁减人员,经协商后,我同意与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结算经济补偿金时,单位提出只付合资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合资前的工龄则不计算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为此我有不明之处想请教:单位的做法合法吗?本人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从1991年开始计算?
汉中 程先生
程先生: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关键要看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年限越长(12年以内的),领取的补偿金越多。
关于合资前的中方员工本企业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办发[1995]16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第6款明确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员工,其连续工龄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办发[1996]19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进一步明确指出:这里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20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此外,劳办发[1996]3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资企业的中方员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员工原在中方单位工作的时间应当计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由于您是1991年6月到中方公司工作的,因此支付经济补偿应当从1991年算起。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