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西安、宝鸡两地的一起连环绑架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永刚、刘学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永刚,男,23岁,出生于陕西宝鸡县,农民;被告刘学文,男,36岁,出生于陕西西安市,无业。二被告经事先预谋,于2000年9月25日中午放学后,将宝鸡市某单位子校三年级女学生宁××,由刘学文骗至张永刚开的出租车上,挟持至宝鸡县蟠溪镇五一造纸厂附近,由刘下车放风,张在出租车内将宁××掐死,用麻袋抛尸于附近窑洞内,后二被告多次向被害人之母等亲属要钱未果。2000年11月17日二被告又乘车到西安,经事先预谋踩点,由刘学文将在西安某大学上学的宝鸡籍学生张××骗出校门,带至一招待所。张永刚用事先准备好的三唑伦,放入酒内,致张××昏迷。此后,二人将昏迷的张××挟持到西安至宝鸡的长途汽车上,返回宝鸡。当晚24时,又用出租车将张××带到本市长寿镇一破窑内,将其勒死,抛尸于该窑洞内。此后二人向被害人之父打电话索要赎金5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刚、刘学文以谋财为目的,绑架、杀害两人质并勒索赎金,其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张永刚、刘学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3185元。
(志明 陈刚)